孟子虽则说这种社会分化是“天下之通义”,但并没有说明那些劳心的,或如我在上面的解释,那些具有规范知识的为什么可以在上,可以治人,可以食于人。我们如果要分析这些知识分子怎样得到他们这种社会地位,通义二字是不能满足我们的。我觉得知识分子的地位有一部分是从规范知识的性质里发生出来的,因之,在这里我们还得再分析一下规范知识的性质。
人们生活上的需要,衣食住行,在在得用自然的物资来满足。可是人并不能任意取给于自然,像神话里的仙女一般说什么就有了什么;人得依顺着自然运行的原则,才能以自然物资为己用。要能依顺自然原则,必然先须明白知道这些原则,自然知识是这些原则的认识。譬如摩擦可以生火是人类很早也是很重要的自然知识。但是要生火的人并不是随意把东西摩擦一下就可以得到火的。生火的知识的内容必须包含用什么东西,怎样摩擦,摩擦多久等等许多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才能实现摩擦生火的自然原则。这许多物质条件和手艺是技术。技术规定了在一定程序下得到一定的效果。它可决定火生得起生不起来。
在人类生活中,我们并不是为生火而生火的。生火是为了要达到另外的目的:煮饭、取暖、照明、敬神——于是发生了另外一套问题:为了某种用处应当在什么时候、地点、场合,由谁去生怎么样的火。生火在这里已不是一件孤立的活动,而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部分。在和生活的关联上,生火的活动附着了价值观念,有着应当不应当的问题。这是孔子的所谓礼。同一件事,同一种动作,在不同情形中,有时是应当的,有时是不应当的。
“管仲知礼乎?”曰:“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决定“应当这样不是那样”的是我在本文中所说的规范知识,和技术所根据的自然知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自然知识有正确不正确,不正确就达不到所要的结果。不明白,或明白了不遵守摩擦生火的技术,结果是生不出火,因之我们不需要另外一种力量去防止人们不遵守正确的自然知识。规范知识则不然。人们不遵守应当的规范,虽则也会引起有损害于社会的结果,但是这损害并不很容易看到,而且对于个人可能是不受损害的。所以为了保障社会共同生活的人的利益,不得不对于不遵守规范的人加以制裁,使“应当这样”成为“不敢不这样”。制裁作用需要威权的支持。威权的来源是社会共同的意志,可是社会上所有的人不能大家参加制裁的工作,所以得把威权授予若干人物去代理大家执行这任务。这种人是相当于上节里所提到的知者。
在一个变动很少的社会中,从实际经验里累积得来的规范时常是社会共同生活有效的指导。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功效不但是它存在的理由,也是受到社会威权支持的理由。社会威权的另一面就是人民的悦服。悦服的原因是在从此可以获得生活上的满足。社会结构不变动,规范成了传统,已往的成效是规范取信于人的凭借。
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窃比于我老彭。”
子曰:“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
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
他认为他所做到的不过是把传统说说罢了,传统是古时传下来的规范,周公是传说中创立这些规范的人物。
传统的社会也可以称作威权的社会。在这种只要遵守现存的规范就可以解决生活上各种问题的社会里做人,他们不必去推究“为什么”的问题,只要问“应当怎么办”或是“以前人曾经怎么办的”就够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是传统规范有效的时代,也是社会结构不常变动的时代。那时的问题是谁知道规范,谁知道传统。他们服从规范和传统,像一个工匠服从技术一般,技术由师傅传授,师傅是知道技术的人,他具有威望。同样地,知道传统的人具有社会的威望。
在这里我得加上一个注解,这威望和政权可以是不同的。我在《论绅士》一文中着重地说,中国的士大夫并不是握有政权的人。在中国,政权和这里所记的社会威权是很少相合的。政权是以力致的,是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关系。这里所讲的威权是社会对个人的控制力。儒家固然希望政权和社会本身所具的控制力相合,前者单独被称为霸道,相合后方是王道。但是事实上并没有成功的。孔子始终是素王,素王和皇权并行于天下,更确切一些说,是上下分治。地方上的事是素王统治,衙门里是皇权的统治。皇权向来是不干涉人民生活的,除了少数暴君,才在额定的赋役之外扰乱地方社会的传统秩序。